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意见
(内党办发[2007]8号 2007年4月9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及全国和全区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坚决刹住违规建设楼堂馆所的不良风气,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自治区“三化”进程的加快、撤盟设市的推进和机关迁移,从旗县、盟市到自治区直属部门,建设了一批新的办公场所,改变了我区基础设施历史欠账较多的状况。但是,一些地区和部门也存在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的现象。有的没有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有的违反审批程序,越权审批;有的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筑面积;有的不注重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盲目攀比,贪大求洋,搞豪华装修;有的不惜贷款、举债,甚至挪用扶贫款、救灾款等专项资金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对这些问题,各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一定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坚决予以制止。
二、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自治区厅局级单位和盟市、旗县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盟市、旗县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盟市发展改革委核报盟市行署或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区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盟市以下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盟市发展改革委核报盟市行署或人民政府审批。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要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要求,由投资主管部门认真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程序。建设部门在批准施工图设计时,要征求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按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要求编制的施工图,建设和设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修改。
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部门、地方所属的现有这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各级党政机关要积极推进所属接待设施或场所经营管理的社会化进程,实现与所属部门彻底脱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