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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规范市场活禽宰杀行为,逐步推行活禽定点屠宰制度。市场开办单位要在活禽经营区域内建立专门的宰杀点,以方便居民宰杀,宰杀点应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活禽宰杀区域布局、设施等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等相关要求,实行封闭式管理,并与销售区实行物理隔离。畜牧兽医部门要在活禽市场派驻动物检疫人员实施现场同步检疫。从事活禽宰杀的人员要符合卫生部门的要求,持有健康证明,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活禽销售人员与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要逐步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要逐步取消活禽的市场销售和宰杀,市规划区于2008年12月31日前全部实行定点集中屠宰,县区城镇也要逐步推行。切实加强质量和卫生监管,确保禽肉新鲜、安全。

  四、严格活禽市场准入,加大市场监管。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加强检疫监管,全面推行禽类检疫标识制度。一是严格实行报检制度,对出栏的活禽要到场到户或指定地点检疫;二是对运离市场的活禽要严格检疫,经查有关档案齐全方可消毒、出证,并佩带检疫标识(脚环),以方便识别,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三是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类严格实行“四不一处理”制度,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一律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工商、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交易,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假冒伪劣商品,规范市场禽类经营,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行为。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

  禽类检疫收费不得收取检疫标识(脚环)费,检疫标识费用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五、加强活禽经营市场卫生管理,实行定期休市制度。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对活禽经营、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坚持每日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要按照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工商、商务、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建立活禽经营市场定期休市制度。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同时,妥善安排活禽经营市场轮流休市或在市场内实行区域轮休。休市期间,市场开办单位要组织对市场进行全面彻底地清洗、消毒,以确保市场清净无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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