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坚决清理纠正领导干部为本人谋取预期的不正当利益或以各种方式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监察厅参加。
(二十八)严禁领导干部参与房地产开发和矿产资源开发,不准以任何形式入股参与各种矿产资源的生产和收益的问题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监察厅、工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参加。
(二十九)继续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问题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监察厅、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妇联参加。
(三十)坚决防止和纠正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小汽车,违规集资建房、违规超标准多占住房等问题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党委组织部、监察厅、财政厅、发改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参加。
(三十一)继续做好规范津贴补贴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人事厅、纪委、党委组织部、监察厅、编办、审计厅参加。
(三十二)切实加强对政府机关驻外办事机构的整顿和规范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牵头,自治区国资委、纪委、监察厅、审计厅参加。
(三十三)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健全党政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加强对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落实执行情况的检查。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结合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进行申报登记,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各种违规问题,对拒不纠正的,要严肃处理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工商局、妇联参加。
(三十四)认真落实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积极推进党务公开,认真执行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情况反映等制度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纪委、直属机关工委参加。
(三十五)进一步加强巡视工作。切实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及时掌握干部群众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机制和制度,不断增强巡视效果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计厅、党委巡视办参加。
(三十六)加强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监察厅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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