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改委牵头,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参加。
(八)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直属机关工委参加。
(九)坚决纠正以学习考察、招商引资等名义公款旅游,特别是出国(境)旅游的不正之风
自治区政府外事办牵头,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旅游局、监察厅、财政厅、公安厅、商务厅、人事厅(外专局)参加。
(十)继续解决在城镇房屋拆迁中损害居民利益和拖欠建设工程款的问题
自治区建设厅牵头,自治区监察厅参加。
(十一)继续巩固清理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工作成果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农牧业厅、高级人民法院参加。
(十二)认真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严肃查处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自治区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地税局、发改委、工商局参加。
(十三)加大对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查处力度,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非法行医和虚假违法医药广告
自治区政府纠风办牵头,自治区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改委、工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参加。
(十四)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切实纠正和处理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自治区政府纠风办、发改委、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参加。
(十五)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和征收征用中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突出问题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农牧业厅、发改委、监察厅、审计厅、财政厅、政府纠风办、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参加。
(十六)加大对惠农惠牧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截留、挪用和克扣涉农补贴款等问题。纠正和查处涉农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问题,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和哄抬农资价格等坑农害农行为。纠正新农村建设中不顾农民实际承受能力,强拆强建、盲目建设等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
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政府纠风办、财政厅(税改办)、教育厅、工商局、发改委、建设厅、地税局、国税局、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纪委、监察厅、交通厅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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