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朔政发〔2006〕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朔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朔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5〕33号)、《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的实施方案》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议考核的范围、组织和原则。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均列入评议考核范围。评议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合法高效、奖惩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公正、标准公开、结果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应定期向评议组和市政府法制办报送有关行政执法情况。评议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评议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评议考核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工作(33分)
1、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13分)
(1)行政执法工作主导思想明确,以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为重心,以服务、服从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宗旨;
(2)行政执法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原则,有利于建立和谐社会需要,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3)行政执法工作尊重科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以有利于促进所管理的行业健康发展为目的;
(4)行政执法队伍有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
2、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20分)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岗位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