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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本机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及价格标准;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就诊流程和减免报销规定;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减免报销的项目;
  (五)信阳市试点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门规定的其他公示项目。

第四章 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职责与任务

  第二十二条 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的考察确定。完善与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对接,确保畅通。

  第二十三条 负责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的宣传,引导外出务工农民就地参合、就地就医。

  第二十四条 核对外出务工农民就地参合名单,验明身份登记注册。

  第二十五条 根据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传送的外出务工农民就医补偿资料,及时审核,办理补偿资金划拨。

第五章 外出务工农民参合、就医、补偿

  第二十六条 外出务工参合农民可以在外省、市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就地办理参合手续。

  第二十七条 凭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在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就地就医、就地减免报销。报销比例按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第二十八条 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实行登记审核制度。
  (一)在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由经治的外建定点医疗机构核准后,办理住院手续,并由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报信阳市试点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农民工需要转到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就诊的,必须由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并及时向所辖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申请,经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转院治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信阳市各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依据服务合同书进行检查,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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