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阶段招标代理工作质量情况;
(三)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第十二条 社会信誉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以及省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代理的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业主评价意见情况;
(三)履行依法缴纳税费情况;
(四)招投标过程中争议及投诉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申请信用评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申请表》(此表可登陆黑龙江招标投标网www.hljztb.com 下载);
(二)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
(三)专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证书》;
(四)企业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险凭证、聘用证明、人事档案代理证明。其中:社会保险凭证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颁发的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企业当年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缴费单据;聘用证明指经过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人事档案代理证明指国家许可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该招标机构人事档案存档人员名单;
(五)本年度招标代理的工程项目清单,每项代理工程的证明材料均应当包括工程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以及工程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对招标工程的备案意见表;
(六)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七)企业注册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出具的市场行为证明;
(八)近一年内企业奖罚情况。
上述材料除申请表(书面二份、电子文档一份)单独成册外,其他材料应打印页码,编制目录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份)。
第四章 评价方法和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采取(百分制)打分的办法进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和素质满分50分,市场行为满分30分,社会信誉满分20分。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分为合格(A级)、基本合格(B级)和不合格(C级)三种,评价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为合格(A级),评价得分70-89分的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为基本合格(B级),评价得分69分以下的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为不合格(C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