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的依据,并在黑龙江招标投标网(www.hljztb.com)及有关媒介上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程序
第六条 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统一安排在每年的下半年进行,年度内完成。各招标代理机构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信用评价申请报告,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申请材料并签署核查意见后,由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统一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核评价。
第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时,由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组成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委员会实施具体考核评价工作。
第八条 信用评价采取审查书面申请材料和抽查招标代理工程项目内业资料及现场考察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管理规章制度等方式进行,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填写《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表》并做出评价结论,评价结果将通过有关媒介进行公示。企业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信用评价部门提出申诉,申请重新复评。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九条 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的资格和素质、市场行为及社会信誉。
第十条 企业的资格和素质指标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数量;
(二)企业专职人员有关证明材料;
(三)办公场所、办公设备;
(四)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市场行为包括下列内容:
(一)代理项目履行招标备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