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建招[2007]18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建设局,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
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素质,开展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评价活动,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和《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省建设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二OO七年五月八日
黑龙江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综合素质,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依据《
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和《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是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和素质、市场行为、社会信誉进行的行业内部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凡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