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信阳市南湾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公章的通知
(信政办〔2007〕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设立〈南湾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复》(豫编〔2006〕44号)和市编委《关于转发〈关于设立南湾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复〉的通知》(信编字〔2007〕3号)文件精神,原“信阳市南湾管理区筹建处”更名为“信阳市南湾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为便于开展工作,新刻制“信阳市南湾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公章壹枚,即日启用。原“信阳市南湾管理区筹建处”行政公章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