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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打击非法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为非法社会团体提供支持、资助和便利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三)建立预警监管网络。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社会团体日常监督的同时,财政部门对社会团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和纠正社会团体涉及企业负担的案(事)件;审计机关对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公安、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职能部门也要依法对社会团体的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逐步建立预警、预案监督、执法监督情况报告、协调处理制度,形成登记管理机关为主负责、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团体组织积极参与的良性运行机制,构建“预警、服务、管理、协调”的网络架构,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综合处理能力。加强社会监督,完善公共投诉受理制度,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五、进一步健全自律机制,提高社会团体整体素质

  建立健全社会团体自律机制,是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解决社会团体存在问题的治本之策和加强社会团体长效管理的有效途径。业务主管单位要将社会团体自律工作作为社会团体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推进社会团体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发展。

  (一)健全内控机制。社会团体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民主决策制度、换届选举制度、组织变更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等各项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民主办法机制,提高整体素质。特别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要求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除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外,均由其自定或与委托人商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并使用税务发票;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开展培训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使用规范票据。要合理安排支出,坚决制止和纠正乱收乱支的违规违法行为。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自律条款,明确纪律处分的条件、种类、原则、程序以及补救办法等内容。要加强法制教育,组织社会团体领导、工作人员和会员学习、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行业规章制度以及章程,不断提高自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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