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双重管理体制。现阶段社会团体管理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备案,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社会团体活动,依法查处社会团体违法违纪行为。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包括社会团体的章程、组织机构、办公场所、资金情况、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等基本情况的审查把关;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包括对社会团体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会计制度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捐赠资助的监督管理;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分管的领导和联系的内设机构,配备或指定专人负责社会团体管理工作,切实落实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责任。要进一步理顺业务主管单位与所管社会团体的对口管理关系,确保社会团体的业务性质、范围和活动地域与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相对应。
四、加大社会团体监管力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改变重登记轻管理的状况,强化监管职能,创新制度,完善措施,充实力量,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对社会团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及时纠正,并依法严肃查处。
(一)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在做好社会团体换届、法定代表人离任、注册资金变更、注销登记的审计和章程修改的审查等工作的同时,将年度检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内部自律与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切实加大社会团体监管力度。对内部制度不健全、作用发挥不明显的社会团体,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工作性质类同或相近的社会团体,要尽量引导归并;对没有实质业务、名存实亡、仅为小团体谋取不当利益或存在严重问题,以及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团体,应在严肃认真做好工作的基础上予以注销或撤销登记。社会团体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研讨会、培训班等活动,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有偿服务,但不能以营利为目的。禁止社会团体采取不正当手段发展会员,严禁向企业强行服务和强行收费,严禁对企业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和进行各种摊派。社会团体自身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投资设立企业法人或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收取会员会费和接受社会捐赠应统一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并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