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转变政府职能,落实政社分离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推进政社分离,理顺政府与社会团体的关系,加强指导、监督和服务,减少对社会团体内部事务的干预,实现社会团体“发起自愿、人员自定、经费自筹、会务自主”,真正让社会团体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自主管理内部事务。
(一)职能分开,机构分设。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把政府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交给市场或社会团体;对于授权或委托给包括社会团体在内的各种民间组织的事项,应当依法规范,业务主管单位不得将行政职能非法转移到社会团体,更不得收取有关费用。社会团体办事机构要单独设立,不得与政府部门合署办公,实行合署办公的要进行机构分设。
(二)人员分离,财产分置。社会团体应有固定的住所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根据《
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公务员一般不得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对因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慎办理报批手续,并不得从社会团体中领取报酬或享受福利待遇。社会团体作为独立法人,其财产应与业务主管单位、会员和其他组织分置,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三、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和完善双重管理体制,形成社会团体管理整体合力
各级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和完善双重管理体制,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形成做好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整体合力。
(一)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各级要建立由民政、组织、宣传、监察、财政、审计、税务、物价、公安、工商、技术监督、人行、经济社团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单位领导参加的民间组织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民政部门领导担任召集人,并依托民政部门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负责,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设立联络员等方式,及时沟通信息,协调有关工作,建立良好的分工协作关系,形成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管理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