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07]3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
社会团体是政府连接市场和社会的桥梁与纽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加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是国家管理社会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对于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省社会团体管理工作水平稳步提高,社会团体布局和结构不断优化,质量有所提高,各类社会团体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社会诉求、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也出现了部分社会团体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组织行为不够规范,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信用缺失,甚至营私逐利等问题;一些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服务不到位。为促进我省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团体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按照“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方针,不断完善和创新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为社会团体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重点培育,优化布局。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重点培育发展服务“三农”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服务企业的行业协会、服务困难群体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服务基层群众的社区民间组织。逐步完善社会团体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社会团体的人事、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规定。进一步增强社会团体服务社会功能,积极探索培育和发展社会团体的新途径,充分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依法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维护权益的作用,形成管理规范、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到位、作用明显的发展格局。
(二)加强引导,规范管理。大力开展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引导各类社会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自律意识,提高诚信度。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进一步完善社会团体年检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切实把好登记审批关,不得批准设立业务宽泛、分类过细、交叉重复的社会团体,防止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获得登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对国家政策限制的社会团体要从严把关,对申请登记设立“老乡会”、“战友会”的,一律不予审批;对申请登记设立“校友会”(包括“同学会”等类似组织)的,要从严掌握,市、县(区)成立“校友会”的,必须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登记手续,以实现“控制数量、提高质量、合理布局”的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