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清理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或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重点督导,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要开通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受理信访举报,并认真进行核查处理,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三)汇总初审(2007年3月30日以前)。3月15日至25日,省厅际联席会议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上报的统计表格(共五份)和自查报告,特别是拟保留项目,要逐项进行甄别分析和审核,并加强与各地区、各部门的沟通,做好协调工作,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初步审核意见。
省政府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省厅际联席会议提出清理意见,报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各设区市政府、省直各部门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省厅际联席会议进行审核,提出拟保留(合并)项目报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由登记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清理意见,报省厅际联席会议审核。
3月30日以前,召开省厅际联席会议确定清理意见,分类汇总上报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并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家部际联席会议报送自查报告。
(四)督查整改(2007年5月底以前)。由省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联合督查组,对重点地区和部门进行督查,对领导不重视、认识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弄虚作假、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各级各部门也要对所管辖区域或本系统内的清理工作开展重点督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注意收集各级各部门的经验做法。
(五)建章立制(2007年6月底以前)。按照边清理边规范、边整改边巩固的办法,建立管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6月底以前,制定下发关于管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暂行办法。各级各部门也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待国家对各种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后,将保留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以外的所有评比达标表彰的项目一律予以取消。
五、清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建立机构,分工落实。为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成立了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省直单位和各设区市开展清理的组织、汇总、甄别、审核、检查、综合工作。省监察厅主要领导担任省厅际联席会议召集人,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物价局、省国资委、省法制办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由上述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并承担清理工作的日常事务;省委编办要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要配合有关部门,对涉及企业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清理;省经贸委(企业减负办)要对省级经济类行业协会开展的涉及企业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清理;省民政厅要做好对社团组织等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清理工作;省财政厅要加强对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资金管理;省人事厅要综合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省物价局要加强对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省国资委要对所联系行业协会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清理;省法制办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