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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7]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意见
(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委编办、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省物价局、省国资委、省法制办)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政府的要求,今年上半年在全省范围内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全面清理。为进一步做好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有关工作,根据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国纠办发〔2007〕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通知》确定的清理范围和原则,全面清理、审核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着力解决评比达标表彰过多过滥问题,实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推动政府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为全面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奠定基础。

  二、清理的范围和要求

  清理的范围主要包括: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企业以及服务对象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清理工作的要求是:(1)凡可以撤销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2)凡可以合并的项目,要一律予以合并;(3)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项目,予以保留;(4)对推动工作确有重要作用需保留的项目,需说明具体理由和提供依据并上报省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5)设区市以下(含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项目。对以下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其他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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