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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税收支持政策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抵扣;对重点企业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的,鼓励其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对重点企业建设冷藏、低温仓库、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的,可以实行加速折旧。
  2.对市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财政部门应制定妥善办法,保证门店所在地的财政收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对连锁企业市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3.对新办的物流企业、餐饮连锁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流通企业购置的信息化系统设备,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四)规划建设房地产支持政策
  1.企业利用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可在依法办理经营性用地出让手续、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出资。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对旧仓库等设施进行拆迁易地改造且新建物流配送中心的,所在地政府在拆迁或收回企业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时,应依法进行合理补偿,并在城市物流规划用地上给予相应的安排。对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用地按仓储用地对待。国有流通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手续时不作为土地使用权交易处理。
  2.对企业承租的经营性直管公房,可在企业改制后,由企业继续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建立租赁关系,也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公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使用企业。
  3.在城市开发建设的新居住区内,规划确定商业网点用房、用地,以及作为小区公益性资产的便民网点,不得挪作他用。为了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和恶性竞争,商业网点建设应严格按照商业网点规划审批。
  (五)市场监管规费优惠政策
  1.重点流通企业实施内部重组过程中,涉及到企业资产、股权变动的,可适当减免有关费用;未涉及产权变动的,内部收益转移不重复缴纳规费。经商务、工商、农业、税务、质监等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对集贸市场管理费减半征收。对进入市区的物流配送车辆,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发放货车临时通行证,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为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和停靠提供便利。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解决低收入群体的洗浴问题,优先保证便民浴池用水,并实行优惠政策。
  2.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除药品经营、卫生许可、网吧实行一店一证外,文化、新闻出版、烟草等管理部门的证照,均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批准文件中列明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各分支机构凭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通信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申请,要简化程序,及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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