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规划和标准。研究制定全市流通业发展规划及农村市场体系、商务服务业等配套的专业规划,制定示范社区评价、甲醇加油站建设、美容美发等行业标准,形成既规范硬件设施又规范软件水平、既规范市场主体又规范交易行为、既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又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划和标准体系。
2.加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力度。切实清除制约全国统一市场形成、实行地区封锁的有关规定,取消各种不合法收费。重点打击假冒伪劣、商业欺诈等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继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加强食品放心工程建设。建立酒类商品溯源制度,引导和规范批零企业的促销行为,进一步加快流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三、政策措施
(一)改革支持政策
1.妥善处理国有流通企业历史包袱。允许国有流通企业将其使用的、已划拨的土地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纳入企业总资产冲抵企业债务;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有流通企业可以通过出售所持国有产权抵偿历史债务。
2.妥善安置职工,降低国有流通企业改革成本。国有流通企业享受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的政策措施;对流通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的营业或办公用房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划拨土地的收入,要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和自谋职业从事服务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按规定落实好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
3.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支持中小流通企业发展,在市场准入、信用担保、金融服务、物流服务、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进行扶持。
4.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实行政企分开。市直和各区县国有流通企业凡未与部门脱钩的,要加快工作进度,已改制企业有国有股权的,以及未改制企业有国有净资产的,依照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把出资人的职责移交给国资委。
(二)财政支持政策
根据《意见》要求,对培育流通领域大企业大集团和中小流通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包括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和社区商业网络体系建设,“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三绿工程”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重要商品储备、应急调控和市场运行监测给予支持。同时,对组织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等项目给予支持。支持资金由市财政在“十一五”期间列入预算,作为国家与省级配套资金和市级引导性资金,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配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