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失业、缺乏技能又抚养子女的,根据本人意愿,组织其参加再就业培训,免收培训费用。培训结束后,尽快推荐其就业。
(2)夫妻双失业、有一定劳动技能的,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
(3)家庭成员符合就业条件未就业、属于新成长劳动力的,组织其参加就业前培训,免收培训费用。培训结束后,进行岗位对接,帮助其尽快就业。
(4)家庭成员中有创业能力和要求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进行创业辅导,帮助其实现自主创业;缺少资金的,如果符合规定条件,帮助其优先获得小额担保贷款。
(5)家庭成员中有符合就业条件且有就业要求、多次上岗又多次下岗的,进行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帮助其获得较为稳定的就业岗位。
(6)家庭成员中有从事钟点工、月平均收入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进行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帮助其提高收入水平。
(7)已实现自主创业的家庭成员,凡符合享受再就业减免税费政策条件的,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优先办理有关手续,保证其享受有关政策优惠。
(8)夫妻双方均为“4050”、无劳动能力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民政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手续;比照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享受的待遇,劳动保障部门可为其中一人提供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含个人缴费部分),直至优惠政策期满,所需经费从再就业资金中支出。
(9)“零就业家庭”成员三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上门推荐的岗位且不愿与用人单位洽谈的、用人单位已决定聘用而其本人因自身原因不愿就业的、已确定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但3个月内与本人无法取得联系的,不再继续作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9月1日-9月20日)
市政府于9月份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零就业家庭”台帐建立的情况,向“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就业培训和就业介绍的记录,就业安置的去向,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落实情况,工商、税收、小额贷款等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各县区要以此为契机,积极探索,切实建立起援助“零就业家庭”工作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问题,是关系民生的一件大事。各县区、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并亲自过问“零就业家庭”就业的援助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抓好落实;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金融、工商、税务、公安、民政、卫生、城市管理、工会、团委、妇联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把各项援助措施和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县区和市直就业办要对“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定期调研,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把援助任务明确到每一个部门、企业、街道或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