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实行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在审批中,超过承诺时限或作出错误审批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诫勉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或再次违诺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并追究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11)投资者找到任何部门、单位和人,都要热情服务,做到文明、热情、耐心地解答,积极帮助。不得使用“不知道”、“不清楚”等言词,不得冷落刁难投资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否决投资项目,需否决的,将否决理由报招商引资办公室。
2、严格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和管理行为。
(12)严禁对外商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凡不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检查项目一律停止。行政职能部门对可以合并或联合进行的检查,同一部门内要实行合并检查,不同部门之间实行联合检查,不得分级、分次重复检查。
(13)对外商投资企业各种收费项目,有上下标准的,均按照收费从低的原则,一律按下限收取,并须出具《收费许可证》,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收费登记卡制度,收费单位须填收费登记卡,不填写收费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交。物价、监察部门负责清理各项收费,发放收费登记卡。任何行政管理部门或人员不得对所属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企业进行变相摊派。
(14)行政机关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不得授权或委托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以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收费。
(15)收费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对外商投资项目申办手续的各种收费,由政务大厅“一站式”审批窗口设立收费处,一口收费。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经常性收费,要简化收费方式。
(16)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不得滥施处罚。实施处罚的,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3、为外商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环境
(17)各部门要增强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的意识,及时将国家的政策传达到企业,提供有关信息,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和生活方面的困难。无偿提供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
(18)公用事业服务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对外商企业停止供应或拒绝提供服务。用水、用电、供暖、交通、通讯等方面的收费标准要与本市居民和企业一视同仁。因对管线的维修要提前通知,管线出现故障要在24小时内抢修、恢复。其子女入托、上学方面给予市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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