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1、做好招商引资项目的审批服务工作
(1)本着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对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工作实行“一门受理,联合审批,一口收费,限时办结”的工作方式。
(2)外来投资项目,由各级招商机构先行受理,审查同意后,由招商局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办结后一并交投资者。
(3)涉及项目审批的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要根据项目类别,编制投资者办理手续应具备的条件、所需材料内容及须知说明和材料的规范样本等,使投资者清楚明白并能够一次完成相关工作。凡接下材料的,要负起办理责任,不得中途让投资者再次补送材料或退回办理。
(4)受理部门要指定一名主管领导和专人负责办理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工作,实行首办负责制,并制定相应的受理方法、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5)受理部门必须实行行政公示制,标准化服务承诺制和审批限时制,公开项目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一个部门或系统内涉及多项审批时,要力求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一个印章生效,一次性集中办结”。
(6)对境外投资项目,在申请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核准或合同、章程的核准;帮助外商到省有关部门领取证书和企业代码、营业执照,外汇;财政对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手续;税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税务登记手续。对省外投资项目,申请材料齐备完善情况下,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名称核准和手续办理,其余部门办理时限和境外投资项目相同。
(7)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用地属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在立项、规划等手续齐备完善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并上报省、市国土局;市内环保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分别在30个、20个、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初审或审批;建设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水利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8)外商投资项目需由教育、科技、农业、劳动、人事、民政、交通、林业、文化、卫生、旅游、质监、公安、国家安全、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或预先核准的,在报送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各部门应当凭申请人的申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核准或初审。
(9)对外商投资项目采取不定期联合办公方式进行研究审批。由招商办、发改委牵头,各受理部门指定专人参加。属市级权限内不能当场办理的,限时办理。超出市级权限的项目,实行市主管部门向上级部门申办责任制,指定专人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