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向砂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砂许可证。图们江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河道采砂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申请采砂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河道及堤防安全要求;
(二)符合河道采砂规划;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有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依照下列标准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一)大、中型水库主体工程周围500~1000米,小型水库主体工程周围100~500米,水库库区两侧至第一道分水岭,上游至房屋退赔线,水电站周边 100~500米为管理和保护范围:
(二)大、中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50~100米、在右边墩翼墙外20~50米;大、中型泵房及进出水池口外30~50米为管理和保护范围;
(三)3000公顷以上灌区和5000公顷以上涝区的干支渠的设计开挖边线或者堤脚外1~5米(环山渠道开挖边线外5~10米),渠道配套的建筑物边线外5~10米为管理和保护范围;
(四)其他涵、桥、闸、拦河工程、输水管线、泵站、机电井、3000公顷以下灌区和5000公顷以下涝区渠道工程,可以参照前三项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非国有水工程可以参照本条前款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二十二条 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与依法划定的其他保护范围发生冲突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三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设立明显标志,明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及有关规定。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跨市(州)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市 (州)人民政府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县(市、区)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制订,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