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8号)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已由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7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合理协调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