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7修正)

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8号)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已由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7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3年7月1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0年5月23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正案》修正 2007年3月27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合理协调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