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政策引导。认真清理我市目前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废止或修改与建设节约型社会不相符的文件和文件内容,为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落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产业,分批、限期淘汰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的企业、装备或生产工艺。
(二)建立科学的考评制度。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循环经济指标评价、统计制度,加强和完善节能、节材、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统计工作,把单位产品能耗、电耗、原材料消耗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等指标纳入统计指标体系。抓紧建立科学的政府绩效考核制度,将资源节约责任及实际效果纳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体系中。
(三)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用能产品的监管,对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加强建筑节能的设计审查与验收备案,对公共建筑和民用建筑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不予施工许可和验收备案,不准销售和使用;加强对用水设备、器具及过度包装产品的市场管理,对矿山尾矿中资源品位严重超标的,要采取强制回收措施。组织做好高耗能企业的节能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标准、能效标识产品和《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执行情况抽查以及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专项督查。
(四)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分行业、分用水性质适当拉大各类城市用水差价,促进节约用水。执行峰谷分时、丰枯和季节性电价,并逐步扩大执行范围。研究制定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差别电价、差别水价的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土地使用市场准入制度,运用价格机制调控土地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严格磷矿、石膏等矿产资源费的征管。
(五)落实各项支持资源节约的财税政策。继续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规范资格初审程序及税收减免资金使用范围。市级技术改造资金、科技"三项经费"等专项资金要加大对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扶持,积极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的支持。从2006年起,将节能、节水产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2007年在全市全面实施。
(六)推进资源节约科学技术进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在合理利用我市科技资源的同时,促进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联合。重点围绕低品位磷矿、石膏资源、煤矸石的深度开发利用和节能、有机废水的重复利用搞好技术开发或技术引进,加大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力度。财政专项资金和科技经费重点支持一批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项目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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