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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九、加强污染事故防范,确保环境安全

  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强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应急反应能力。要建立健全水、气、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外来物种入侵等环境应急预案,完善环境应急综合指挥系统,加强应急专业队伍建设,配备环境应急监测装备,落实处置措施。可能引发环境突发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制订并落实应急措施,配置必要的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

  加强污染事故的防治工作。各地要认真开展各类重点污染源及危险化学品环境隐患排查工作,加大对居民集中区、流域及水源地污染源监管力度,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立即责令整改,限期清除隐患。凡发生污染事故,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快速反应,恰当处置,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加强环境信访工作。要完善环境信访制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着力解决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推行环保工作责任制

  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每年召开1-2次工作会议,听取环保工作汇报,加强部门协调,研究解决重大环境问题。

  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制度。要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体系。市人民政府每年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屈家岭管理区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定期检查,严格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要严格实行环保工作"一票否决"制和问责制,对没有完成环保任务的地方政府、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取消其当年评优创先资格。

  健全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市环境保护局是全市环境保护的执法主体,要充分发挥统一监督管理职能。经济综合和有关部门要制订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工作措施。建设、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监察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贯彻实施《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定期协商、信息互通、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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