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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六、加强城乡环境保护,切实改善环境质量

  继续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各地要抓紧城区重污染企业的整治、搬迁,综合整治城市内河、内湖污染,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颗粒物、饮食业油烟、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扬尘等污染问题,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力度,强化辐射环境管理,努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加强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严格禁止水库投肥养殖活动。农业开发活动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防止破坏农村生态环境。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实现达标排放。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切实防止农村面源污染。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农村改水、改厕、改圈和沼气池建设步伐,积极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

  重视生态环境保护。要做到生态保护与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加强对煤矿、磷矿、石膏矿等各类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做好矿产资源开采区的生态恢复。加大湿地保护力度,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要充分考虑生态用水。

  七、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环保部门执法。不得出台与环保法规相抵触的文件。不得要求环保部门违规审批环评。要支持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关停和限期治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对不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和逾期不申请"三同时"验收的项目,要依法责令停建、停产。对超标排污单位要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其停产整治;对不按规定停产整治的,要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环保部门可采取临时封堵排污口、封存污染设施、停产整治等应急措施。

  八、拓宽环境保护资金渠道,切实增加环保投入

  各地要将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并逐年增加,用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示范工程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各地要将环保行政机关、监督执法、监测、信息、科研、宣传、放射性与危险废物管理等环保机构编制内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监督执法经费、仪器设备购置经费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列入国家、省、市环境保护工程计划的项目,各地要积极筹措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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