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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十一五"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到2010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2005年水平以下。重点流域和城市环境质量显著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削减0.14万吨和0.49万吨。中心城区和钟祥城区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京山城区、沙洋城区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50%。漳河水库主要断面水质达到Ⅱ类标准,汉江干流、竹皮河、京山河、西荆河、钟祥护城河、长湖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城市集中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5%,农村饮水条件得到改善。中心城区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每年大于310天。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38%。基本建成机构健全、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监管有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和环境事故事件应急体系。

  三、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必须贯彻环保优先的原则。各类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及开发建设规划必须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未经环评的规划不得审批。

  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各地要根据资源禀赋、环境质量、生态状况以及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科学划定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将区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实行优化开发;在环境仍有一定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实行重点开发;在自然生态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实行限制开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维持生态平衡;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实行禁止开发,依法实施保护。

  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监督机制。在重大决策中要加强环保法律监督。各级监察部门要定期组织专项监督检查,提出监察建议。对因重大决策失误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要将环境质量状况、企业排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等情况向社会公开。对涉及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大决策和开发建设项目,要实行公示或听证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严格环境管理制度,控制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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