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朔政发〔2007〕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开发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从源头上控制房地产税收的流失,切实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及《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40号)精神,现就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管理。
市、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
二、划定管理范围,实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工作分片管理。
按照上级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房屋产权发证范围划定如下:
市区(包括平朔生活区)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发证,以古北街为界。古北街以北,由市房管局负责;古北街以南,由市房管局委托朔城区房管局负责。市直各单位和国家、省直属企事业单位及驻朔的大中型企业由市房管局负责。
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发证由市房管局开发区办事处负责。
平鲁区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发证由市房管局委托平鲁区房管所负责。
县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发证由县房管部门负责。
三、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必须做到“三个统一”。
即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统一按《
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规定要求提供要件;统一颁发国家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