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级(含省级)以上产品技术鉴定(或评估)证书复印件1份(现场正在使用的由施工单位自制的物料提升机,由有关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或评估,定型生产企业制造的物料提升机,由该生产企业向省建设厅申请产品技术鉴定或评估)。
(二)《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复印件1份(施工单位自制的物料提升机除外)。
(三)产权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安装单位印章)1份。
(五)安装单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核验表1份。
(七)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或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备案表一式4份。
(八)安装技术资料(包括安拆方案、技术交底)以及应对发生机械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各1份。
六、两工地物料提升机的使用单位应将《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钉装在物料提升机明显部位。《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铭牌和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制订。
七、两工地使用的物料提升机实行“一机一档”管理,由设备产权单位负责建立物料提升机技术档案,并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市(扩权县、市)物料提升机登记备案台帐,并将本市(扩权县、市)的物料提升机登记备案情况按规定月报省建设厅材料装备处(通过因特网以邮件形式报送,邮箱:cl@hebjs.gov.cn)。省建设厅按规定将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料提升机登记备案情况在河北建设信息网(http://www.hebjs.gov.cn)上予以公布。
八、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可将物料提升机登记、备案管理的具体业务工作下放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物料提升机使用登记(备案)、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物料提升机登记(备案)信息月报,由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县当月物料提升机登记(备案)情况汇总后,于次月前3日内上报所在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所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物料提升机登记(备案)的情况、市区物料提升机登记(备案)情况汇总后于每月前5日内上报省建设厅材料装备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