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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物料提升机实施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物料提升机实施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

  为了切实做好全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以下简称两工地)中物料提升机的使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证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正常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省建设厅决定对在两工地使用的物料提升机实施登记(备案)管理,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从2007年4月1日起,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两工地使用的物料提升机实施登记(备案)管理。登记(备案)的具体办理程序按省建设厅下发的《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和作业人员岗位培训的通知》(冀建材[2003]364号文)执行。

  二、从事两工地物料提升机安拆的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依照河北省地方标准-《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条件》、物料提升机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本通知要求从事物料提升机的安拆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在两工地从事物料提升机的租赁和安拆活动。

  三、两工地物料提升机的拆装和操作人员 (以下简称作业人员)应通过技术培训,依法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在两工地从事物料提升机拆装和操作作业。

  四、两工地物料提升机经检验或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在检验或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物料提升机每两年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或二次监督检验,在周期检验有效期内物料提升机转场使用的,可由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物料提升机登记(备案)应提供的资料(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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