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政文〔2007〕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信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
信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120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是指由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廉租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城镇廉租住房的实施工作;县(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镇廉租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县(区)财政、民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第六条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方式、标准由市、县(区)房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
(一)腾退的符合城镇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有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