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冀建市[2007]11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以下简称“154号部令”),已于3月1日正式施行,建设部原第79号令,同时废止。为认真贯彻实施154号部令,做好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的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已取得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资格证书仍然有效,但应按原资格证书许可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二、现有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时,按154号部令规定重新核定其资格(有效期届满在2007年3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期间的甲级招标代理机构,按建办市函[2007]98号文执行)。
三、已达到154号部令新标准的现有招标代理机构,可提前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经审查合格后颁发新的资格证书,按新的许可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四、为认真贯彻贯彻执行154号部令,我省正在制定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在实施细则未出台前,暂停受理新设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申请,具体开始受理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