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
(五)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按照统一组织规划、统一信息平台、统一评价标准、统一奖惩机制和统一法规规范的“五统一”原则,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加大协调和督导力度,制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抓好试点工作;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推广应用,构建信用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的基本框架;研究制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与招投标、资质管理、市场稽查、评优评奖相结合,建立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完善信用约束和奖惩机制;出台《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和信用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制度。
(六)继续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深入开展建筑市场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治理,重点加大对招投标活动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依法纠正和严肃处理执法不到位、越权执法、干预依法进行的招投标活动等违法行为。加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加大治理建筑市场商业贿赂力度。深入贯彻《
行政许可法》,严格中介机构市场准入,研究建立清除机制。
(七)深化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认真贯彻《
招标投标法》,完善勘察设计、监理、重要材料采购办法。结合“三项制度”完善,改进资格审查、评标专家、评标定标等管理制度,加强中标后合同履行跟踪监督和动态考评。积极稳妥推行工程担保,实行工程担保企业备案和担保业务备案制度,制定工程担保行为规范和工作标准,加强行业自律,抓好工程担保试点。会同监察部门,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通知》的要求,强化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督执法。完善交易中心信息和技术服务功能,加强交易中心标准化建设,出台《河北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法》。
(八)严格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组织贯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认定办法》(建设部154号令),制定管理实施细则,结合资格复审和监督检查,调控队伍总量,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机构资格管理计算机网络系统,加大对代理机构和代理行为的动态监管。对代理机构进行全员培训,实行代理项目负责制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大对人员代理行为的考评。坚决查处未取得法定资格或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与建设单位或投标单位串通招投标、不执行法定程序以及扣押投标保证金、向中标企业收费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