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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机构,应当对进冀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机构,应当对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工作质量、市场行为、资质条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在取得相关证据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进行处理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进冀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情况纳入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对其进行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外,2年内不得进冀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㈡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级别和范围承揽业务的;
  ㈢伪造、转让、出借、出卖、涂改资质证书和注册资格执业证书的;
  ㈣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业务的;
  ㈤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㈥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未办理进冀备案手续的,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对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申请人不办理备案手续的;
  ㈡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申请人办理备案手续的;
  ㈢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的;
  ㈣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利益的;
  ㈤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二十四条 注册地在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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