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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截止提出申请之日,申请人未发生新的违法行为的;
  (三)在从事有关建设领域活动中有自觉抵制违法行为、举报其他违法行为、协助查办违法案件等表现的。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相对人自被记录之日起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记录的,自最后一个违法行为记录之日起2年内不得提出缩短记录期限的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缩短违法行为记录期限,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行政相对人向违法行为记录部门提出申请;
  (二)违法行为记录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违法行为记录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有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缩短记录期限,记入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已被记录的建设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记录部门应当延长记录期限,并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
  (一)拒不配合或者阻挠行政机关执法工作的;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
  (三)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自被记录之日起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记录的。
  延长记录期限最多不超过4年。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相对人对违法行为记录、缩短或者延长记录期限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部门申请复核。
  作出该决定的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核查。
  经复核或者核查,发现相应决定有错误的,作出该决定的部门应当予以及时纠正,并将纠正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在实施资质许可以及对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进行监督管理时,建设系统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应当查验建设行政相对人的守法情况证明。
  第十六条 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行政相对人的守法情况证明材料,由企业注册地违法行为记录部门依据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的记录内容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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