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07〕155号)
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公积金管理中心,扩权县(市)建设部门:
《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7日第六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四月六日
附件:
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监管体系,加强对建设行政相对人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其市场行为,创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
建筑法》、《
城市规划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
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记录、公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行政相对人,是指在建设领域内从事各类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城乡规划技术服务企业、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城市燃气热力经营企业、建设工程检测单位(机构)和建筑材料、设备供应企业等,以及依法注册的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和评标专家等。
本办法所称违法行为,是指建设行政相对人违反有关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以下简称“违法行为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监察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