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冀建法〔2007〕156号)
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扩权县(市)建设部门:
《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07年5月1日实施,为做好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工作,对于提高建设执法效能,增强建设执法透明度,建立建设系统诚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抓好落实。
二、尽快确定负责违法行为记录工作的主管领导、业务负责机构及系统操作人员,配备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填写《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工作联系表》。
三、对照《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范围目录》,列出本部门记录范围,填写《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权限登记表》,以便划分各行政部门的记录权限。
四、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组织所辖县(市)做好上述工作,并负责收集、汇总、上报本行政区域各县(市)建设部门填报的《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工作联系表》、《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权限登记表》。
五、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4月15日前,将《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工作联系表》、《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权限登记表》原件及电子文档报省建设监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