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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津价医药[2007]105号)


市卫生局、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金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天津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天津市物价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文件(津价医药[2006]322号)规定,我市县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亦应按照《通知》第五条执行。
  二、对市场上流通的非GMP药品价格,按照比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针剂下浮35%,其他剂型下浮30%制定。
  三、《通知》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及时向市物价局医药处申请核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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