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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农委[2007]99号)


各区县农委:

  2001年5月,为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国务院制定和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月,农业部根据该条例,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三个配套规章,2006年,又出台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对实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进口、标识、加工安全管理等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

  自2002年以来,市、区县农业部门按照法规的要求和农业部的总体部署,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广泛开展了法规宣传培训,加快了监管体系、安全评价与检测监测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为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生态安全,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促进上海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与产业发展做出了一定成绩。

  为进一步推进上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国务院条例和农业部规章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紧迫感

  农业转基因技术作为现代生物技术的核心,其在缓解食品短缺、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品质等方面显示出巨大潜力和良好的发展趋势。但是与生物技术发展相伴而生的转基因生物所引发的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随着国内外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商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安全管理的保障作用愈加重要,安全监管的任务日益繁重,对此,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生物技术与生物安全的科学知识,准确理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宗旨和规定,熟悉掌握各项条款所规范的内容,进一步提高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增强工作紧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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