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听取申办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
第九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将已经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在局网站上予以公开,公众有权进行查阅。对公开信息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章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
第十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一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对需要现场验收的组织开展现场验收,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第十二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共性材料:
1、企业客户端电子数据(软盘或U盘、光盘为载体)及纸质版企业变更申请表;
2、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及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
3、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变更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注册地址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拟变更新注册地址房屋产权或使用证明材料;
2、拟变更新注册地址地理位置图、房屋结构平面图(标注面积);
(三)变更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范围需提交以下材料:
1、增加中药材、中药饮片项目的,需提交具有中药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证明(含职称证明、聘任证明、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及是否兼职的说明),仓储相关设施设备材料;
2、增加生物制品(除疫苗、血液制品)项目的,需提交符合药品贮存和运输的相关设施设备的证明;
3、增加其它经营范围项目的,提交相应的仓储及设施设备材料;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股东会决议;国有企业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任免文件;
2、原法定代表人出具委托书(附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拟任法定代表人工作简历;
4、企业出具的拟任法定代表人无
《药品管理法》第
76条、第
83条规定情形的保证声明;
(五)变更企业负责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任免决定;国有企业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任免文件;
2、拟任企业负责人工作简历,学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出具的拟任企业负责人无
《药品管理法》第
76条、第
83条规定情形的保证声明;
(六)变更企业质量负责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拟任企业质量负责人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对质量负责人的任免决定;
3、企业出具的拟任企业质量负责人无
《药品管理法》第
76条、
83条规定情形的保证声明;
4、企业出具的拟任企业质量负责人没有兼职情形的保证声明;
(七)变更企业仓库地址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拟变更新仓库地址房屋产权或使用证明材料;
2、拟变更新仓库地址地理位置图、房屋结构平面图(标注面积、内部设施设备位置);
3、仓库周边环境卫生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 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第十四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登记事项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客户端电子数据(软盘或U盘、光盘为载体)及纸质版企业变更申请表;
(二)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及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原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原营业执照注册号相同的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在省级报刊上登载遗失声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根据企业提供的载有该企业遗失声明的省级报刊,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