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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药品批发企业管理规定(试行)》、《贵州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与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自我保证声明;
  3、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4、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5、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6、企业筹建计划、方案;
  7、拟办企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应包括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等环节质量控制的全过程);
  8、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客户端电子数据(软盘或U盘、光盘为载体)及纸质版企业筹建申请表;
  9、拟建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目录;
  10、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及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
  11、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二)拟办企业所在地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及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意见后,由申办人将申报资料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注明受理日期。
  (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地理位置图、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7、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客户端电子数据(软盘或U盘、光盘为载体)及纸质版企业验收申请表;
  8、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及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
  9、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及实施细则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听取申办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
  第十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将已经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在局网站上予以公开,公众有权进行查阅。对公开信息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章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

  第十一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二条 药品批发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对需要现场验收的组织开展现场验收,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第十三条 药品批发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共性材料:
  1、企业客户端电子数据(软盘或U盘、光盘为载体)及纸质版企业变更申请表;
  2、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及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
  3、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变更药品批发企业注册地址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拟变更新注册地址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2、拟变更新注册地址地理位置图、房屋结构平面图(标注面积);
  (三)变更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范围需提交以下材料:
  1、增加中药材、中药饮片项目的,需提交具有中药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证明(含职称证明、聘任证明、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及是否兼职的说明),仓储相关设施设备材料;
  2、增加疫苗项的,按照《疫苗经营监督管理意见》、《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3、增加生物制品(除疫苗)或生物制品(除疫苗、血液制品)项目的,需提交具有符合药品贮藏和运输的相关设施设备证明;
  4、增加其它经营范围项目的,提交相应的仓储及设施设备材料;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股东会决议;国有企业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任免文件;
  2、原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附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拟任法定代表人工作简历;
  4、企业出具的拟任法定代表人无《药品管理法》76条83条规定情形的保证声明;
  (五)变更企业负责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任免决定;国有企业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任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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