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度的意见
(冀办发[2005]27号 2005年12月9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直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省直事业单位编制内按计划新进工作人员,要实行聘用制度。单位与新进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办理进人手续后,签订省统一格式的聘用合同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确定聘用关系,实行契约管理。
二、事业单位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补充人员时,除国家指令性安置任务、涉密岗位和补充高层次人才、急需人才确需使用其它方法选聘人员外,一般要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三、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后,要及时进行合同鉴证。新进人员的人事档案可以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也可以由用人单位管理。新进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人事档案要及时移交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四、各聘用单位要建立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工作组织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新进人员的聘用、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五、建立健全聘用人员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建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小组,负责新进人员在聘用中产生争议的协商解决。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解决不成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六、建立健全新进聘用人员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为新进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在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双方解除聘用合同后,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允许解聘人员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由新的聘用单位按照规定继续缴费。单位缴纳部分,按单位性质的不同列入单位部门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