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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1.初次报告。
  初次报告要求“接报即报”。信息报告责任单位无特殊原因,应在获得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信息后立即报告市应急办,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并说明具体原因。报告内容包括:
  (1)报告单位;
  (2)报告人姓名;
  (3)信息来源;
  (4)接报时间;
  (5)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和简要情况。
  获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值班人员和其他人员,可不经本部门领导同意直接向市应急办报告。
  2.阶段报告。
  阶段报告要求“及时续报”。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要对突发公共事件基本情况、应急响应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和建议等及时报告市应急办。阶段报告实行“时报”制度,必要时随时续报。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当天不能处置完毕的实行“日报”制度,必要时随时续报。
  3.总结报告。
  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3日内,要进行总结报告。信息报告责任单位向市应急办报送正式文件,并附全部附件。主要内容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性质、涉及的人员、财产和事件分类、分级等情况。
  (2)应急报告情况。包括接报时间、初次报告时间和阶段报告等情况。
  (3)应急处置情况。包括预案启动的时间、数量、名称等情况,开展应急处置的领导、部门、人员和设备、接报和到场时间、领导的指示、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态影响的范围、控制和发展情况。
  (4)善后处理情况。包括死者抚恤、伤者救治、受灾人员安置等情况,受损财物的赔偿补偿、恢复重建等情况,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置、处理和相应的措施等情况。
  (三)信息报告责任单位可通过应急平台信息报告系统、电话、传真、报送文件等形式,或其他有效途径向市应急办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必须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信息安全与保密的规定。
  四、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分别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负责。
  五、拓宽信息报告渠道
  (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优势和作用。各部门、各区县要注意从境内外新闻媒体的报道中获取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的信息。对其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及时核实,并视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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