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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0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5号)精神,切实提高我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准确预警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发〔2006〕36号)要求,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
  信息报告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其传递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各部门、各区县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及时、准确、连续的信息报告,有利于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动态和发展趋势,积极妥善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控制和降低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各部门、各区县要高度重视,严格遵守信息报告工作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信息报告工作,为积极有效地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创造条件。
  二、加强领导,提高信息报告工作的水平
  各部门、各区县要高度重视信息报告工作,切实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要结合实际,依据本通知和《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区县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具体办法,落实工作岗位和人员责任;要加强对所属基层单位信息报告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高信息报告的质量。各部门、各区县要认真落实信息报告工作的制度和规定,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不断改进信息报告工作;要强化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增强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全面提高信息报告工作的水平。
  三、信息报告的内容和程序
  (一)突发公共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四大类。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涉及敏感人群或可能演化为突发公共事件等信息,都要向市应急办报告。
  (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程序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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