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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安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二、解放思想,通力协作,扶持保安服务业快速发展

  (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决摒弃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防范的落后理念,特别是要注意纠正那种认为保安工作只是公安业务的错误认识。

  (二)公安机关是保安服务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在现行体制下,适应保安服务业的行业特殊性,肩负着规范管理保安市场和培育壮大保安市场的双重责任。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举措,落实管理责任。把保安服务业作为延伸警务、辅助治安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把保安员队伍作为一支重要的辅警力量管理好。要加大保安员培训基地的建设力度,充分发挥保安员培训的主渠道作用。积极与劳动就业部门协作,强化保安员劳务输出工作。

  (三)各级财政、工商、地税、物价、民政、公用事业与房产、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卫生、交通、消防、林业、水利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站在为政府分忧解难的角度,用足用活现行有关政策和规定,在不违背立法宗旨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给保安服务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配合及政策上的倾斜。

  (四)全市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按照辽财预〔2004〕449号、辽财预〔2006〕52号、辽地税发〔2005〕8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减免征收保安行业相关规费,并给予政策优惠;物价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对保安行业的各项收费规定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公用事业与房产、教育、文化、卫生、林业等部门要按照或参照辽公保〔2006〕52号、阜公保〔2006〕100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清理内部雇用的从事安全防范活动的人员,由公安机关按要求派驻保安人员或经公安机关批准自建保安组织;各级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工会、妇联组织要为保安行业的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方面的支持。

  三、明晰政策,拓宽领域,推进保安服务业快速发展

  (一)要将保安服务业的发展和行政监管延伸到社会上一切带有安全防范性质的领域和岗位。以城区为重点,向党政机关、教育、文化、卫生、金融、林业、水利等部门、单位以及物业管理住宅小区、长途客运站点、货运场站、停车场、城乡商贸市场、大型蔬果批发市场、大型养殖场、粮库等场所实行协商派驻或发展自建保安组织。其中,对所有金融网点、各类学校、大型幼儿园、大型饮食娱乐服务场所、大型商场、物业小区、医院等单位由保安企业与用人单位协商并签定合同后,予以派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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