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委和市旅游局在日常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检查参保单位投保情况。对应参保未投保或拒不投保的单位,应依据相关法规和规章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二)根据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市建委应依据《建设部关于积极推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218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中进一步推行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做好参保、投保具体工作。
(三)提倡和引导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危险化学品)、董事责任保险、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等责任险种。提倡全市各类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经营和销毁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公安消防部门在日常检查和宣传教育中,要积极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市质监局应积极引导各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投保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和电梯责任保险,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市安全监管局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积极引导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储存单位投保公众责任险(危险化学品)。
政府各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积极推进和落实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宏观管理和指导,鼓励各相关企业投保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市财政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要求,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做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投保工作,确保新形势下我市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市卫生局要会同相关部门,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鼓励、倡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投保医疗责任保险。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责任保险推广工作顺利实施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强化保险工作意识,自觉运用保险机制和手段改善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提高行政效率,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构建保险业改革发展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为保险业的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