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发展责任保险完善我市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0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现将《关于发展责任保险完善我市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九日
关于发展责任保险完善
我市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保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经济补偿社会管理等功能,促进各类责任保险发展,完善我市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按照《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现就发展我市责任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多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实现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随着公共设施加快建设,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类公共场所的人员及财产密集度日益增加,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需求和依法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责任保险作为一种被保险人对第三方应该担负法律赔偿责任的保险,在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经济稳定运行、维护公众利益、实现社会安定和谐中日益显现出重要的作用。
《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在有关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境内外旅游等方面推广。当前,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已经纳入国家总体发展战略,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上升期。大力发展各类责任保险,有利于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完善社会化经济补偿机制,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运行;有利于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天津。
二、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一)依据有关行政法规,严格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和旅行社责任保险。各类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客运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各国际、国内旅行社应当依照国家旅游局《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国家旅游局令第14号),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