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城市树木赔偿和补偿费由市或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分别收取,并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所收费用主要用于补栽树木,不得用于绿化维护和人员经费。资金具体使用计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并定期接受审计。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附件:天津市城市树木赔偿费标准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园林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天津市城市树木赔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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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单位 │ 规格 │ 树木赔偿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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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 │ 株 │ 胸径5(含5)厘米以下 │ 100 │
│ 叶 ├────┼────────────────┼────────────┤
│ 乔 │ 株 │ 胸径5-10厘米 │ 200 │
│ 木 ├────┼────────────────┼────────────┤
│ │ 株 │ 胸径11-15厘米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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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 │ 胸径16-20厘米 │ 800 │
│ ├────┼────────────────┼────────────┤
│ │ 株 │ 胸径21-25厘米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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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 │ 胸径26-30厘米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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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叶乔木胸径31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基价增加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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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 │ 株 │ 高度2米以下 │ 200 │
│ 绿 ├────┼────────────────┼────────────┤
│ 乔 │ 株 │ 2米<高度≤3米 │ 300 │
│ 木 ├────┼────────────────┼────────────┤
│ │ 株 │ 3米<高度≤4米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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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 │ 4米<高度≤5米 │ 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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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 │ 5米<高度≤6米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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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绿乔木高度6米以上每增加10厘米基价增加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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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灌木 │ 株 │ 冠径1米以下 │ 80 │
│ │ │ 或苗高1.8米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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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 │ 冠径1米以上 │ 150 │
│ │ │ 或苗高1.8米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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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坪 │ 平米 │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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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卉 │ 盆墩 │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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