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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园林局拟定的天津市城市树木赔偿和补偿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园林局拟定的天津市城市树木赔偿和补偿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7]0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园林局拟定的《天津市城市树木赔偿和补偿费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九日

天津市城市树木赔偿和补偿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城市绿化设施和绿化成果,按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和《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中心城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的建成区,其他区县建制镇的建成区以及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独立工业区内花草树木赔偿和补偿费的管理。
  第三条 下列情况应当缴纳树木补偿费:
  (一)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其补偿费应当按照树木赔偿费的10倍缴纳;
  (二)经批准迁移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补栽同等规格未成活数量3倍的树木,或者缴纳相应的树木补偿费;
  (三)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树木的,应当补栽同等规格迁移数量10倍的树木,或者缴纳相应的树木补偿费。
  城市树木赔偿费标准见附表。
  第四条 擅自修剪城市树木的,应当缴纳树木赔偿费用,收费标准按照树木赔偿费的一半收取。
  因抢险确需砍伐、迁移、强行修剪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48小时内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补办有关手续,免收树木修剪费用。超过48小时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按擅自修剪城市树木处理。
  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道路交通运输等特殊情况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树木修剪费用,收费标准按照树木赔偿费的10%计收。
  第五条 收费单位应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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