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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津政发[2007]0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天津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精神,结合《天津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0年-2010年)》(津政发〔2003〕44号,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特制定我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目标,逐步整合矿产资源,压缩矿山数量,扩大矿山开采规模,实现矿产资源永续利用、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一是矿山布局基本合理,“小、散、乱”的局面得到根本扭转;二是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不合理开发利用和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三是彻底解决国有矿山矿区范围内的小矿开采等历史遗留问题;四是认真实行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制度,矿山生态环境逐步改善;五是逐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为全市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建设适合人类居住的现代化城市提供可靠的资源环境保障。
  二、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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